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中采用的關鍵設備將實行統一招標。
為加強示范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擴大國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降低光伏發電成本,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日前,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有關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
《通知》對于示范工程中采用的關鍵設備招標作出明確規定:示范工程采用的晶體硅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招標確定。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標方案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企業、中標產品及其中標協議供貨價格;項目業主單位與中標企業以招標確定的設備型號、協議供貨價格、質量和性能等為基礎簽訂商業合同,中標企業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條件、服務條款供貨和提供售后服務;光伏組件生產企業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采用的關鍵設備性能不低于國家統一招標規定的條件,價格不高于國家統一招標確定的中標協議供貨價格。《通知》指出,已納入示范工程名單但尚未實施的項目,應按本通知要求選用關鍵設備。確實無法實施的項目,應申請取消,并可相應增加符合條件的項目。
《通知》對于補貼標準也作出具體規定: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建設所用關鍵設備,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其中,2010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比例暫定為50%,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為70%。車用動力電池(不含鉛酸電池)回收用于示范項目儲能設施的,參照儲能鉛酸蓄電池補貼標準給予支持;示范項目建設的其他費用采取定額補貼。2010年補貼標準暫定為: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為6元/瓦),偏遠無電地區獨立光伏發電項目10元/瓦(其中戶用獨立系統為6元/瓦)。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示范工程實施力度,選擇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進行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試點,統籌規化,整體推進,規劃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
據分析,此次對關鍵設備實行統一招標,將使示范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等設備質量得到有效保證,產品及時供貨,價格明顯下降,示范項目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提高。專家預測,統一招標將使光伏發電系統投資下降到20元/瓦左右,在東部沿海地區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享受財政補貼后,可以做到“平價”上網。
此外,《通知》要求,項目業主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后,由項目業主單位統一申請補貼資金。財政部核定補貼金額,并將關鍵設備補貼資金和項目建設其他費用補貼分別下達給中標企業和項目業主單位,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撥付。(來源:《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