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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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方森科技《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摘要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4號)
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現將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1日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第十七條 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第十八條 依法生育子女中,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合計生育數不能超過三個。
第十九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子女的,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
第二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國家規定婚假3天,兩項合計1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注: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兩項合計158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按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批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懷孕不滿4個月的,休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外,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每月領取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二)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社會救助,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等方面的優先照顧;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退休次月起每月發給相當于退休當月基本工資5%的計劃生育獎勵金;企業職工自批準退休次月起每月發給上年度全省月平均養老金5%的計劃生育獎勵金;
(四)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可以享受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提供的健康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享受的獎勵優待金不再退回。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變;不再生育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和一次性撫慰金。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其生育、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違法生育的人員,生育費用及與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自理;有工資待遇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男女雙方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懷孕,離婚后生育,造成違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并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有配偶者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育的另一方是無配偶且未生育過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非婚生育子女,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況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并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男女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分別處1000元罰款;
(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子女的,分別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生育服務證》生育子女的,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州(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要求當事人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鑒定結果符合親子關系的,親子鑒定費用及因此發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由當事人承擔;鑒定結果不符合親子關系的,上述費用由提出鑒定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夫妻所生育子女數,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養的子女總數。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休假均為日歷天數。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間帶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國家已經出臺了新的計劃生育政策,請大家多學習宣傳!
退管會 嚴明華/整理